代书遗嘱—基本案情

代书遗嘱—基本案情:

张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即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张某与郭某去世后,张某甲将张某乙和张某丙诉至法院,称涉案房屋及存款20万元系张某与郭某的遗产,张某与郭某在2020年的时候,二人由代书人李某代书、见证人崔某见证,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涉案房屋及存款20万元系张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上述财产全部由张某甲继承所有。故张某甲要求涉案房屋及存款20万元由其继承所有。张某乙及张某丙辩称张某与郭某从未说过他们立过代书遗嘱,并且在2021年的时候张某与郭某曾口头说过涉案房屋及存款20万元由三个儿子共同继承,因此不同意张某甲的诉求,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郭某所立遗嘱由代书人李某代为书写,系代书遗嘱。代书人李某、见证人崔某两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且李某、崔某到庭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故上述代书遗嘱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李某、崔某亦符合作为见证人的法定条件,同时立遗嘱人张某、郭某也在遗嘱上签字。故上述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张某与郭某的遗产应当按照代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分割。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