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基本案情

打印遗嘱—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李女士二人系再婚,王大、王二为王先生与原配妻子的子女,王三为王先生与李女士再婚后所生的儿子。王先生和李女士去世后,王大、王二将王三诉至法院,称涉案房屋系王先生与李女士留下的遗产,王先生与李女士在2015年立有共同的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内容载明房屋是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在两人去世后由王大、王二继承所有,希望王三能够理解并尊重该意见。故王大、王二要求房屋由其二人共同继承所有。王三辩称,对上述打印遗嘱效力不予认可,见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并未见证立遗嘱的过程,且并未签署日期,故应属无效遗嘱,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王大、王二持有的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见证人出庭陈述可知,王先生与李女士在立遗嘱时见证人并未全程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张某某、李某某仅签有姓名,并未签署日期,故上述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对上述打印遗嘱之效力不予认可。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依法分割。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王大、王二、王三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