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常见100问(一)
遗嘱100问
1.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继承,是指在一人死亡时,由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人承继其全 部或部分遗产的法律行为。死亡之人被称为被继承人,遗产承受者称 为继承人。根据继承中被继承人是否作出意思表示,继承可以分为法 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然而,除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外,我国还存在 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对遗产进行分配,即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转移遗产。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继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严格来说不属于继承 人,但从广泛意义来看,又是遗产转移的一种方式,因此这里将其称 为一种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遗产在法律上当然且直接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不需要作出承认的意 思表示。
2.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作出意思表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 遗产于其死后按照该意思表示进行移转的继承方式。
3.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约定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被扶养人死后继受其全部或部分遗产的协议。
当三种继承方式并存时,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又优于法定继承。即当同时存在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时, 首先由受遗赠人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产,其次由遗嘱继承人根据 遗嘱继承遗产,最后由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如果遗产 不足以同时实现三种遗产继受人的权利,仍根据上述顺序优先满足顺 位在先的遗产继受人。
2.胎儿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
继承人资格,又称继承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与此相对应,继承人应于 继承开始时为生存之人,即在继承开始前后均存在,这一原则被称为“继续原则”或“同时原则”。遗产继承人资格之有无,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
胎儿在民法上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关于胎儿继承人资格的争论 实质上是对胎儿主体地位的争论。根据“继续原则”或“同时原则”, 胎儿不属于生存之人,不具有继承人资格,但却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因此,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 继承利益,各国立法都承认继承开始时已受孕的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胎儿本身不具备继承人资格,但可以理解为胎儿具有一定 的继承能力,即准继承人资格,应当为胎儿保留其遗产份额。如果胎 儿于继承开始时已受胎且出生时是活体的,其从出生时起始具备继承 人资格;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 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自始不具备继承 人资格,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在男方(女方)死亡了,女方(男方)能否以配 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只有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为夫妻关系,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权、夫妻财产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如果在该条例实施前符合结婚实质 要件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 按《民法典》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果在《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公布实施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 女间的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以配偶身份 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只要是我亲笔写的遗嘱,就一定是有效的吗?
订立遗嘱要遵循《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定形式。如,《民法典》中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三要素缺一不可。亲笔书写,就是全部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他人代写一部分,也不能用电脑打印;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签名,即写毕后需要在遗嘱末尾亲笔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5.我未婚未育,可以写一份遗嘱在我死后把财产都留给我的宠物吗?
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可以通过遗嘱继承遗产的对主体限于个人、国家、集体、组织。动物并没有继承权,即使遗嘱中将财产留给宠物,该条也是无效的。问:手写的遗嘱可以修改吗?答:自书遗嘱中如果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遗嘱人最好在修改、增删的部分并通过签名和注明年、月、日的方式来确认。
6.可以让公司来做我的代书遗嘱见证人吗,代书遗嘱为什么要设置见证人?
不可以。代书遗嘱订立过程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进行同步代书,见证人在场见证整个过程,三行为需要时空同步,其中见证人通过亲身经历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只能由自然人担任,法人和组织并没有见证人资格。
6.我的儿媳/女婿可以做遗嘱见证人吗?
不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另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益往来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也是“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