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常见100问(二)
遗嘱100问
7.打印遗嘱需要在每一页都签名吗?
需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和自书遗嘱不同,并非全部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通过笔迹鉴定来判断真伪,如果不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时间,难免有被调换内容的嫌疑。
8.录音、录像遗嘱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除了上述规定外,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连同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一同念出,并拍摄清晰正面影相资料;录音录像时应当一镜到底,避免剪辑、裁切或者分段录制。
9.立遗嘱必须要去公证,否则就不生效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形式上更严格,但效力并不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更高,本质上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是相同的,《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有限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如果存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0.只想把遗产全部都留给自己的女儿/儿子,不想让他的伴侣享有,我该怎么写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个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者赠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享用。
11.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死 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拟制死亡。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生理死亡较好理 解,如被继承人病死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一般以医学上宣布死亡为准。 根据司法实践,确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据是: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 脏停止跳动的时间;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户籍管理登 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2.一个公民长期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或因军事行动、天灾人祸 等意外事件而失踪,什么时间是他的死亡时间呢?法律一般是这样规 定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发布寻找失踪人公告(公 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 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无下落的,即由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应当是人民法院 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即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 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这就是拟制死亡。
12.未成年人怎样行使继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如果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无论其是否婚生、是否被收养或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都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凭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 无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指由于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祖 父母、外祖父母等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 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 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13.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能否要回其被继承的财产?
自然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法定事由,而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 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形。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在法律意义上的生命终结, 可能事实上仍然存活于世。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 人民法院宣告了该自然人的死亡且根据该自然人的死亡依法完成了继 承后,该自然人又重新出现了。那么重新出现的被继承人能否要回其 被继承的财产呢?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如果其不要求继承人返还其财产的,则法律不强制要求已取得财产所 有权的继承人返还其继承的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返还 其继承的财产的,继承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复存在的,应当由继 承人给予被继承人适当补偿。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因此发生了争议, 则需要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可见,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有权利要回其被继承的财产, 但是具体能否要回以及要回多少,要根据实际继承的情况以及继承人 对所继承的财产的保管和使用情况等来确定。
14.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遗 弃被继承人是指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 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或 折磨。对于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确 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长短、 手段恶劣程度、后果是否严重、社会影响的大小等方面认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15.被判刑的人还有继承权吗?
如果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行为而 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不能成为继承人。但如果是有此 行为以外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使被判处刑罚,也不丧失继承权,仍然 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