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常见100问(四)
遗嘱常见100问(四)
27、子女只继承父母遗产,无需理会父母生前的债务?
律师纠错:只想享受权利,却不履行义务,这也许是很多人的理想状态,但绝对不会发生在法治社会里,在继承遗产时亦是如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简而言之就是“要继承,先还债”。但也不用太担心,这个债务牵连并非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是个有限责任,以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超过部分就不在应偿还之列了。
那么有没有可能可以不需理会父母生前的债务呢?方法有两个:①直接放弃继承,那么对父母欠下的税款和债务就可以不负清偿责任;②父母给孩子留下的不属于遗产,而是其他性质的资产,比如保险理赔金、信托受益金等,由于该等资产属于保险受益人或信托受益人的自有资产,所以领取时无需经过继承权确认手续,领取后也无需用于偿还父母生前的债务。
28、订立遗嘱后受益人无需通知其他继承权人就能直接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应该通知全部继承人。遗嘱不是遗嘱继承确认书,只是被继承人遗产分配的意愿的证据。因此有了遗嘱未必能一步到位继承财产,还需要经过一定的确权流程才能继承遗产。温馨提示:继承开始后,要通知全部继承权人且向相关的职能部门了解遗产确权的流程和要求。
29、父母可以订立遗嘱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吗?
决定遗产由谁来继承是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只有在没有遗嘱或
遗赠的情况下才会按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故父母有权按自己的意 志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也可以将财产赠与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谈不上剥夺继承权。因为遗嘱继承和遗赠是优 先于法定继承的。即便子女不存在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的行为, 被继承人也有订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不分给某一个子女的权利。
29、丈夫死亡后收养的子女能否代位亡夫继承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条的规定,养子女和养 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亲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但是,收养子女必须经 夫妻同意后共同收养,因为收养子女涉及对养子女的抚养责任与对养 父母的赡养和遗产继承等问题,所以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经协商同 意共同收养后才能对夫妻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 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法律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因此, 在丈夫死亡后,由妻子收养的子女与亡夫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 收养关系,也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故不成立父子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夫亡后收养的子女无权代位亡夫继承遗产。
30、养子女和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说明,养子女与生父 母之间已经没有了法律上规定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继承。所以,养子女一般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 关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 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之规定,倘若养子女对生父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养 子女也可以适当地分得生父母的部分遗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 情况下,养子女并不是作为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来等额分配,而 是根据《民法典》的特殊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两者互相成为第一 法定顺序的继承人。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拟制血亲,继 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继子女即使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也并不丧失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继子女是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
31、非婚生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婚育观 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离婚率上升,“婚外情”“未婚同居”“包二奶” 等现象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由非婚生子女引 出的社会问题也越发尖锐,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也经常成为争议焦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另外,如抚养教育、 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有的人认为,让“二奶”的孩子继承遗产,就是对“包二奶”现象一 种变相的鼓励,不利于打击重婚、“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其实, 这都是父母的过错,孩子是无辜的。因为,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 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剥夺他应享有的权利。当然,非婚生子女要取 得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必须证明其与生父母的身份关系。
32、养子女能否继承其养父母的父母的遗产?
养父母的父母,对养子女而言,称为养祖父母,相对应的被收养 人称为养孙子女。在一般的家庭关系中,祖父母与孙子女互为第二顺 序继承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 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祖父母与孙子女只有在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互相继承。但对于收养关系而言,被收养人首先应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因此,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而且存在丧 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情况之一。
收养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定困难境况 的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对被收养人应作更周密的法律保护。《民法典》也规定:“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成年人被收养后,如果主要的抚养义务是由养祖父 母履行的,被收养人在成年后也对养祖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则双方关系可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从立法目的出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双方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 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3、养子女与其养父母的亲生子女之间可否互相继承?与其生父母的其他亲生子女之间呢?
收养时养父母也有亲生子 女的情形。此时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成立养兄弟姐妹关系。如果养 父母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了两个或以上的养子女, 则养子女之间也成立养兄弟姐妹关系。根据收养制度的法律规定,养 兄弟姐妹在法律上与亲兄弟姐妹享有同等的权利,故在上述两种情况 下,养兄弟姐妹之间可以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4、丧偶的女性,其子女能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吗?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 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丧偶女性的子女可 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则来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丧偶的女性,在物质上或生活劳动上对公婆尽了主要义务的,该丧偶女性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国》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论其是否再婚, 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受影响。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情形与此相同。因此,丧偶女性的子女可以通过直接代位其生父来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而当丧偶女性对公婆尽到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 子女也可以通过代位其生母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
35、非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遗产?应如何保护自己的该项权利?
不是被继承 人的,也可能适当分配遗产,且根据具体情况,其分得的遗产可能少 于或者多过继承人可得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36、在继承案件中,如果知道有继承人但是无法通知的,其还能分得遗产吗?
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都 能分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这是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出 现某些继承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无法参与继承案件审理的情况,可能是客观原因,也有可能是主观原因,而人民法院也无法通知到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在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且要确定其所继承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以确保无法通知的继承人一旦出现时能够继承到遗产。